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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劳务派遣用工,这些后续税务处理您做对了吗?

Dufetax 亿企赢财税实训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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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日常生产经营中,出于临时用工需要,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常见的事儿。然而,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务处理,您真的处理对了吗?


✔案例简介

甲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查账征收方式。2020年上半年,该公司经自行判断适用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年8月初,因临时性用工需要,甲公司先后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协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接受用工人数为20人,用工期限为3个月,发生的用工费用支出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接受用工人数为30人,其中有2人为残疾人员,用工期限为2个月,根据用工协议规定,发生的用工费用支出由甲公司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本月末,甲公司财务人员在对发生的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做税务处理时产生了诸多疑问,具体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


✔问题概述1: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问题具体表述:

甲公司财务人员分析,2020年度本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会超过300万元,资产总额目前为2000万元,8月初在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前,本公司从业人数为260人,本月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共计50人。那么,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50人是否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若计入,本月公司从业人数则为260+50=310人,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限定条件。本公司是否会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呢?


问题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甲公司本月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50人也应计入该公司的从业人数中。

那么,截至8月末时点,甲公司从业人数为310人超过小型微利企业人数不得超过300人的限定条件,这是否意味着甲公司本年度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了呢?

答案是不一定。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指标,我们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因此,如果企业在某一时点或者时间段出现从业人数大于300人情形,只要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同样是可以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这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儿,小型微利企业在确定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时也要提前做好测算!


✔问题概述2: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还是劳务费?


问题具体表述:

当月,甲公司分别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支出10万元;直接支付给丙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个人的费用支出共计15万元。那么,针对发生的劳务用工支出,甲公司财务人员是该计入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用呢?


问题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直接支付给乙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支出10万元应作为劳务费处理,支付给丙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个人的费用支出共计15万元,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等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题概述3: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哪方享受?


问题具体表述: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可以享受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在丙公司派遣的人员中,有2名为残疾人员。为此,甲公司财务人员产生了这样的疑惑——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其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该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我公司享受?


问题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在本案例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应由丙公司享受。


以上就是小编与您分享的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相关税务问题处理,这些知识点您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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